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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实施之现状与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

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实施之现状与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

作     者:徐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伟群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交强险 现状 域外立法 对比 启发 

摘      要:伴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交通肇事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我国遂学习汽车工业发达、汽车责任保险发展较早的国家引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简称“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汽车责任险。目前我国的交强险是由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内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营的。但是笔者留意到,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交强险制度存在立法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却背负着沉重的社会责任的情形。较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诞生与设置基于一定公共政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准社会保险和准社会保障制度性质。因此,它一方面扮演社会保障制度的角色,承担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却在“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指导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究竟我国交强险在整个保险制度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应将交强险归于保险范畴还是归于国家保障体系的范畴?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还是政策保险呢?应当推行何种运营模式才能使交强险制度能达到其设置之初所预期的最佳目标,才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更高效地承担起社会责任,达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目标呢? 基于以上设问,笔者试图研究国内交强险运行的现状、通过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对比,分析汽车险运行制度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学者的交强险研究成果、加之域外部分国家、地区的交强险立法之对比的研究方法——展开分析研究,明确交强险在我国的立法地位、厘清交强险制度中各主体的责权义,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较为完善的交强险制度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运营体制,对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与运行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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