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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作     者:蔺皓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驰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格式条款 内容控制 给付均衡 

摘      要:现代社会人们的日常交往大多以格式条款的签署实现,改变了传统缔约的磋商模式,使得给付均衡受到威胁。为此,世界各国纷纷探索既能够保障格式条款相对人权益,又不过分干预合同自由的解决途径。格式条款理论发展至今,主要分为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订入规则,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及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这四大领域。主要就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进行探讨,也就是对格式条款进行效力评价,研究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与合同内容控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体系,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基本原理,各国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在司法判例中的发展。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基本原则由最初的公序良俗原则,到公平原则,再到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规制由判例,到单独立法,再到融入民法体系。而我国还处在存在大量司法判例,法律规制还是比较基本笼统的,并未进行细化的整理与归纳的阶段。本文的写作即是我国格式条款规制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探索。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讨论:首先分析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保护法》、《保险法》中格式条款规则相互之间的逻辑体系与漏洞,我国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处理的一些常见方式与不妥之处;其次,从格式条款发展的基本理论,即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出发,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性与需要内容控制的必要性;再次,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例,研究对格式条款规制的不同方式、效果、与发展,以对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起到借鉴作用;最后,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判例的整理、归类、与分析,探讨面对纷繁复杂的格式条款,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应对。通过上述分析,认为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首先需要排除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的适用,区分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其次,再考虑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起到指向作用。虽然格式条款的种类对应合同的种类,各有其性质与特点,很难穷尽,但可以对常见的有争议性的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分析,分析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得出一些普世的观点,能够帮助司法判决的统一、更好的维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权益、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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