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效力形式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凌云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ILO在《关于团体协约的建议书》中,对集体合同的涵义作了如下界定:“团体协约系指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所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集体合同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于1871年颁布《工会法案》对集体合同做出了规定。由于集体合同具有调整和稳定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集体合同的相关立法。如德国于1918年颁布《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暨劳动争议调停令》,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全国劳资关系法》。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开始承认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并借立法规范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行为。 集体合同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敦请立法委员史尚宽借鉴德国《集体合同法》的原则,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了《团体协约法》并于1930年颁布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在1949年颁布的《政协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但受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集体合同调整劳资关系的作用被淡化,在各行各业中销声匿迹。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资双方的界限愈加明显,矛盾逐步加深。这为我国恢复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根据集体合同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94年颁布《劳动法》,劳动部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合同做了相关规定。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也明确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设置了专门的章节。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为我国集体合同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自《劳动法》颁布至今已过去20年,在这20年里集体合同从无到有,基本实现了企业、行业以及区域性的覆盖。但在集体合同广覆盖的背景下,一方面因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罢工等群体性争议事件却层出不穷。事情的背后反映的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失灵。 为探讨并尝试解答这一问题,文章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第一章从集体合同的性质入手,整理各国关于集体合同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并加以评价。第二章主要介绍集体合同效力理论的发展历程,分为国外理论的发展与我国对国外理论的借鉴两块。第三章介绍当前我国学界集体合同效力形式理论的不同学说,包括双重效力说、一重效力说与三重效力说。第四章在对前述集体合同效力形式学说的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作者对集体合同性质的认识,并试图构建我国集体合同效力制度,并回答导言部分提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