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刚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优先权制度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 动产优先权 抵押权人 动产交付 要式口约 《日本民法典》 物权公示 大陆法系
摘 要: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由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当事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成熟于近代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凡采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均对优先权制度设专门规定。作为私法上一项古老的“特权制度,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立法政策,平衡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反映着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与正义理念的不懈追求。 我国现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主体利益冲突的加剧以及利益需求的不平衡,需要一定立法政策的调和;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也到了迫切的地步。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在未来民法典中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将为现实生活中许多急需调整的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权、保护弱者利益及保障公共和共同利益的实现,最终对经济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以在民法典中规定统一优先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材料为基本素材,对优先权制度的一般原理、历史沿革、权利的种类和效力、制度的立法价值等基本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规定统一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分为引言和三部分。论文的引言主要阐述了本论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当国内对优先权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对我国物权法是否该确立该制度争议较大,因此本论题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对优先权制度的基本范畴和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文章从对“优先权一词的词意考察入手,比较各国民法对该项制度的称谓,总结出该制度的“特权属性,将民事上的优先权概念界定为: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将优先权的含义界定为一种特定的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可以归纳出优先权的以下几点本质属性:价值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