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认定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学斌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过失的明文规定,而对犯罪过失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以犯罪过失的认定为题,从犯罪过失的本质、犯罪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的阻却事由、犯罪过失的疑难问题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为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参考。关于犯罪过失的本质,刑法理论学界主要有无认识说、不注意说、避免结果说、严重不负责任说四种观点,本文会对四种观点做简要分析,从而得出本文对犯罪过失本质的观点。犯罪过失的认定则分为“应当预见的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的认定以及监督过失主体的认定三方面,这是对犯罪过失的肯定的认定。相反,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被害人自冒风险和合法行为的替代是对犯罪过失否定的认定。在对犯罪过失的肯定认定及否定认定有了全面的认识后,将犯罪过失的认定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即结果加重犯中犯罪过失的认定和玩忽职守罪中犯罪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作为过失犯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在刑法理论界受到重视是理所应当的。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要对过失犯罪行为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题也就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做出实行行为时的罪过心理,即犯罪过失的认定。在处理过失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过失得不到认定,那么极有可能做出无罪处理,或归于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这样容易放纵犯罪,也容易给民众造成过失犯罪不处罚的错觉。所以,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本文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