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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

作     者:宋飞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伍光红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纵向构造 侦查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 审判权威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提升法院的权利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权利,不是厚此薄彼、此消彼涨的关系,而是要在现有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框架下提升审判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使相关诉讼程序围绕审判而展开。中国现行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判的结构是一种刑事诉讼纵向结构。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机制,审判并没有被置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这是一种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审判机关的能动性明显不足,对庭审前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控制与审查,庭审所依据的证据基本源于侦查环节获取的证据,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凭心证裁判案件的能力不足,审判结果过分依赖于侦查结果,法官根据移送的卷宗预判案件的现象严重,庭审流于形式,仿佛一场庭审表演秀。这种现状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法制发展规律相违背,因此我们要在现有构造基础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判决只能由作为中立方的法院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的对抗结果做出。审判成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审前程序与执行程序完全围绕庭审而展开,受审判程序的审查与约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改革审判现状也要改革审前程序,将中立的司法裁判权纳入到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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