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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研究

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研究

作     者:符为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邹碧华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资本 资本充足性 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 债权人利益 

摘      要:资本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占有主导性的地位,从公司成立到终止的过程中,公司资本制度都起着极为重要的调控作用。公司资本制度一旦确定,那么公司的许多法律规则都基本成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公司的发展必然以拥有一定的资本为前提。那么何种资本制度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同时在该种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较好的保护,此时公司资本具有充足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如何判断资本的充足性就需要有一种标准,因此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围绕资本和资本充足性,对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使公司的资本达到充足,进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部分对资本概念进行简述,比较公司资本制度的异同,引入资本充足性的内容,围绕资本充足性对两种判断标准进行对比。通过三大资本制对资本充足性要求的比较,得出各国公司法都重视资本充足性,因而能够判断公司资本是否充实的标准,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简要介绍我国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的现状。 第二部分对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对应的对象进行分析,指出两种判断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的环节。通过两种判断标准与公司效率原则和商业判断原则关系的分析,可知资本充足性实质判断标准有利于提高资本效率,有助于公司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 第三部分通过对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分析,指出这两种信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资本充足性判断标准和这两种信用的结合,加之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合理运用,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提出应设立资本充足性实质判断标准方面的规定。从学理上提出方案,我国公司法应对相关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并加大有关主体对资本不充足的责任,最终使我国公司法向集公平、效率、安全于一身的完美公司法更加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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