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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研究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研究

作     者:左婕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文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土地征收 侵权责任 法律救济 立法规制 救济模式 责任方式 

摘      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现象十分普遍。据权威调查,自2002年以来,土地征收侵权纠纷已上升为农民维权的最大焦点,是现今中国农村最具紧迫性的问题。本文以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知识为基础,运用多种研究方法,试图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进行研究,以避免或减少土地征收侵权现象之发生。本文首先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做出界定,指出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指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解决了土地征收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问题;最后探讨了土地征收侵权之救济,并指出我国土地征收侵权救济制度的应然选择。 全文由引言和正文四部分组成。 引言主要阐明了选题的理由和意义、土地征收的现状和立法概况以及论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是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进行析义。文章首先分析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即征收主体特定性、“公共利益目的性、强制性、权属变更性、补偿性和程序法定性;其次,文章概括了土地征收侵权行为的四种类型,即超出“公共利益范畴的土地征收、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未给予“合理补偿的土地征收和复合型(即前三种侵权类型之集合)侵权征收;最后,文章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做出了界定,即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征收权人(国家)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是对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首先,文章指出行为的不法性应作为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说明行为的不法性是指土地征收侵权行为因为超出“公共利益范畴、未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未给予“合理补偿而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谴责;其次,文章认为过错亦属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指出所谓过错一方面表现为作为侵权人的政府的意志错误或者是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土地征收相关事务中的处于主体意志支配或者处于主观过错状态下所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亦或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违法事实行为;再次,文章认为作为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主要包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害、对土地他项权利的损害以及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损害;最后,文章认为作为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因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而表现为主次两个方面,即主要方面指行为人与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次要方面指赔偿义务机关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土地征收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探究。首先,文章分析了土地征收侵权救济制度的基础,即土地征收侵权救济之立法规制。立法规制在学理上有一元制规制模式与二元制规制模式之分,文章指出二元制规制模式是我国立法规制模式的应然选择:其次,文章探讨了土地征收侵权之救济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模式有司法机关主导型和立法机关主导型救济模式之分,但从我国现今的政治体制等基本国情来看,选择立法机关主导型救济模式显然更为适宜;最后,文章论述了土地征收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 第四部分是对土地征收侵权救济的非诉途径进行探讨。文章指出,土地征收侵权救济渠道除了诉讼途径以外,还应当包括非诉途径。首先,对于超出“公共利益范畴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土地征收可以借鉴“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其次,对于未给予合理补偿的侵权征收和复合型侵权征收则不妨适用传统的民事调解、仲裁等非诉途径进行救济;最后还可以通过加强村民自治,来对抗征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不当限制和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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