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行使原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强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追认权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渊源 追认方式 期限设定
摘 要:民法上的追认权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现代民法中对追认权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各国民法对追认权的规定都是零星分布,现今的民法专著和论文中也鲜有对追认权的专门论述。如此导致人们对追认权的行使问题一直未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笔者试图从各国对追认权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三种典型的追认权行使情形为对象,来对追认权行使的效力渊源、行使的方式和行使的期限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人们对追认权行使方面的一些问题能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把握。 全文共三个部分,二万六千余字。 第一部分为追认权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对追认权的概念、性质和类型进行阐述。在追认权的概念部分,笔者对产生于罗马法时代的追认权制度与现代民法追认权制度进行了简单比较;在追认权的性质部分,笔者通过对形成权的分析认为追认权应属于形成权的一种类型;在追认权的类型部分,笔者介绍了三种典型的追认权,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和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 第二部分为追认权行使的效力渊源,该部分主要对三类追认权行使的效力渊源进行了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渊源为法定代理人作出的追认意思表示被“视为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的补足,最终使得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狭义无权代理中的本人和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的追认行为均是对效力待定行为在生效之后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认可,为使这种认可产生相应的效果,法律将这种意思表示“视为一种对无权代理人的补授代理权以及对无权处分人的补授处分权,使得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齐备而变为确定有效。 第三部分为追认权行使的条件,该部分选取了追认权行使条件中追认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这两个尚存争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以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追认权的行使为重点进行,同时以此为模板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追认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简单探讨。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狭义无权代理中的本人亦或是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其既可以以明示方式也可以能推够推定的方式作出追认意思表示,沉默一般不能构成追认,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亦或是出于某种交易的习惯。关于追认权期限的设定,在法定代理人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行使追认权的期限设定中,相对人为催告的情形下应认为相对人有期限的设定权;在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追认权行使也应该有一个期限限制。在无权处分中,法律并没有对权利人的追认权行使期限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也没有必要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