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体系再造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湘瑜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摘 要:随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上市进程的前行,中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重组和完善迫在眉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贷管理体系的再造也应被充分重视。中行自 1979 年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在很长时间内行使“准财政职能。这种股份完全为国家所有和中行的“政府化经营行为,使得中行没有形成高效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内控制度及其薄弱,也最终导致了前些年巨额不良资产的产生。经过国家两次注资和两次不良资产的剥离,中行的财务得以重组,但这并不能掩盖产生巨额不良的根本原因。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在中行股改上市的今天,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薄弱的问题必须得以解决。这样才能在这场“不能失败的改革中取得胜利,才能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脱隐而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基于对中行信贷管理体系的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产生不良资产的机制,使中行建立起有效的信贷风险内控机制。 本文的写作方法为,在对现实问题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体系的构想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实施效果。 文章开篇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贷管理体系界定为由三个部分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一是制度层面上银行信贷部门的组织结构、信贷政策和相应的信贷审批程序,二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配套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三是熟悉信贷业务知识的信贷管理人员和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行的信贷管理体系还受中行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由于中行十分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信贷制度、风险控制和产权、公司治理结构三个方面。 正文部分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方式研究了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作为信贷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信贷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论文首先论述了中行产权及公司治理结构对其信贷管理体系的影响。主要从三个角度:一是所有者缺位。中行的股权为 100%国有,但这并不能使中行形成清晰的产权关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反,国家多个部委均有权对中行进行管理和干预,但又都可以不对中行出现的问题负责,这就形成了一种五龙治水的局面。本文认为应尽快解决这种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明确中行的所有者,进而让“所有者对中行进行管理和负责的监督,从而实现中行的高效运转。第二个角度是中行自身功能定位的偏差。中行作为一 个特殊的企业,应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定位,但在国有背景下,中行更多的注重自身特殊的公共政策性职能,其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财政化的趋势。本文提出中行应正确界定自身的金融职能和公共政策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金融职能,同时在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减少和消除自身承担的财政货币职能。第三个角度是中行管理层激励机制扭曲和不足。笔者认为中行的管理层激励措施主要为“官本位制,这直接导致了决策的失误和金融配置效率的低下,提出应结束官本位制度,取消各级管理层所具有的行政级别,提高合同收益等物质激励水平,丰富激励手段,培育和建立市场化的“银行家供求市场,使中行管理层真正关心银行的经营管理,同时有效抵制腐败的诱惑。 中行现行的信贷管理体系主要原则为十六个字:“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明确,其核心为“审贷分离,即将贷款的审批权和发放权分由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两个部门来执行。具体流程为:由公司业务部门将客户的资料和相关情况上报风险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客户的风险信用状况进行衡量,并进行“统一授信,在此基础上,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贷款的发放,结算、营业部门为具体手续办理部门。“分级审批的含义为对从总行到分行的各级行进行分级授权,超本级行权限的贷款审批报上级行批准。中行明确划分了各部门的权责,以便责任追究。 现行信贷管理体系的弊端为:审贷分离制度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风险的控制作用,但近年来中行内部从总行到基层支行所发生的与信贷道德风险有关的大案要案均说明审贷分离制度对各级行行级领导的道德风险控制水平并不理想。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不能与申请贷款的企业接触,不能深入企业、深入实际调查,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对信用风险的情况不甚了了,并不能达到进一步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同时,贷款问题的“人人有责,导致了责任追究不到位——法不责众问题。在对风险控制的效率缺失的同时,审贷分离制度阻碍了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许多通过公司部门辛苦努力争取的好项目被风险部门的主观臆断而一票否决。 基于上述种种不足,并借鉴外资银行审贷制度的特点,本文提出中行审贷制度的重构应建立在“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相协调的基础上,灵活制定新制度,应实施审贷合一制度,将贷款的审批权和发放权赋予各级行正行长,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