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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

作     者:邱运理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集耀

授予年度:200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本文对我国的法官选拔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形势的发展对我国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素质的提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先进的法官选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法官选拔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法官选拔工作中的某些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以及有法可依后又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欠缺和执行中的偏差,致使我国现行法官选拔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为此,作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法官的任职条件、任职前考核、任职前培训、逐级选拔以及产生方式等方面,对我国与美国等普通法系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法官选拔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现状,认为其存在的主要不足为:任职条件要求过低、任职前考核不够科学完善、缺乏任职前培训、缺乏法官逐级选拔制度、任职程序设计不合理等等。作者指出,一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是与该国民主政治的历史和文化基础紧密相连的。无论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实行的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还是我国实行的较低标准的法官选拔制度,其根本原因莫不在此。 作者认为,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人之所长与已之所短,进而以人之所长补已之所短。在此过程中,辩证处理好继承和发扬本国优良传统与合理吸收借鉴他国经验之间的关系。既要摒弃借口本国传统和法律制度的独特性而 一味拒绝接纳外来法律制度中的合理成份的做法,又要反对仅仅因为国外法律制度或制度的一些部分具有合理成份和可取之处,便盲目照搬、生吞活剥地移植一些在国外行之有效但却并不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体制和制度的错误观念。因此,对中国现行法官选拔制度中的精华部分,完全应该继承和发扬;对国外法官选拔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完全可以为我所用。 作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法官选拔制度,其总体目标是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逐步实现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具体目标是要使改革后的法官选拔制度所选拔出来的法官能“胜任法官之职。因此,法官的素质结构应当包括五个方面: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行;具备法理学基础;具备适用法律、法规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律事务和纠纷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据此,作者提出改革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思路:严格执行《法官法》,严把进人关;适当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建立法官任职前的考核制度;建立法官任职前的专门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逐级选拔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公开招考制度;建立科学的法官选拔机构和程序。 作者认为,解决现有不合格法官的出口问题,是法官选拔制度改革的瓶颈口。因此,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官队伍进行严格的再清理、再选拔,为顺利实行法官选拔制度改革畅通出口: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法官,把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行不合格的法官清除出法官队伍甚至法院队伍;要根据法官“胜任法官之职所必需的业务素质方面的要求,对现行法官队伍中助理审判员以上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再选拔,把不胜任者调离法官队伍。通过努力,逐步形成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淘汰制度,确保法官队伍始终保持较高素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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