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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

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

作     者:李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保华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现状 隐蔽雇佣关系 经验 规制 

摘      要:“隐蔽雇佣的概念最初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是指雇主借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削弱或限制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隐蔽雇佣关系涉及两种社会关系,一种是真实的雇佣关系,本质上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使得双方必须遵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要求,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一种是表象的社会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隐蔽雇佣关系的采用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规制,避免为劳动者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以及逃避国家税收等。隐蔽雇佣关系出现的背景呈现多样化,有经济环境变化方面的原因,有企业方面的原因,还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具体形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为其他民事关系,例如通过培训合同处理方法实现,通过改变雇佣关系建立的“形式实现等;一类是以“三角雇佣关系表现出来,最常见的形式是使用劳务派遣、承包商、私营职业介绍所和特许经营等。国际劳工组织对雇佣关系被隐蔽的社会现象一直予以关注,并对与其相关的社会关系以及这种社会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以期引起各成员国对隐蔽雇佣关系的重视,为各国对隐蔽雇佣关系的规制提供参考。 隐蔽雇佣关系起源于国外,而如今在中国,这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却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迅速蔓延并广泛传播开来。然而,国内对此研究甚少,且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立法制度上的诸多缺失,雇主法律责任缺位,使得劳动者的利益无从保障。鉴于此,笔者意欲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隐蔽雇佣关系表现形式及特点的剖析,分析隐蔽雇佣关系对劳动者的直接影响,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和对社会的潜在影响同时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对隐蔽雇佣关系的规制措施,以对我国的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提出些许思路。行文的大体方向将围绕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展开: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隐蔽雇佣关系特点及表现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对隐蔽雇佣关系的规制经验、德日等西方发达国家对隐蔽雇佣关系的规制经验以及我国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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