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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     者:肖小军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明昕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法律规制 

摘      要: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在发生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交易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合同形式存在的保险越来越普遍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而以格式合同形式普遍存在的保险合同也因其在促进保险交易时具有简便、快捷、高效以及降低成本等特点而深受保险人的喜爱。因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平衡保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于保险行为当事人双方以及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我国现有保险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保险法主要集中在行政监管部门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审批与备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方法以及在无法获得一般解释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解释原则。然而,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首先,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对于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没有具体规定;再次,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和相关条款的解释也没有作具体规定;最后,在监管方面也没有规定具体有效的措施。立法上诸如此类的缺陷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纠纷发生的元凶,同时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但对投保一方的合法利益构成了侵害,而且也对保险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以及品牌声誉构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法律的匮乏和滞后直接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产生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的模糊与界定不清。所以,通过规范和统一行政监管权、司法裁判权从而不断完善立法,并且以此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更加细致有效的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有必要对《保险法》第十九条重新进行逻辑解读,明确界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以及“说明生效条款的范围;在取消一般说明的同时引入询问说明规则;在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引入冷静犹豫期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在行政监管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更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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