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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

经济法视域下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

作     者:桂栗丽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哲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网络直播平台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监管 合作监管 区块链技术 

摘      要:2016年网络直播平台产业发展迅速,众多行业通过与网络直播结合形成了“直播+的多种形式。我国在初期应对互动性、即时性较强的网络直播这类以“互联网+、分享经济为基础的新兴行业时,缺少应对的机制,管控较为滞后,使得网络直播行业在2016年初期出现众多乱象需要监管,网络直播市场出现了短暂市场机制失灵,各类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2016年下半年,国家意识到网络直播市场中问题亟需监管,连续出台多部法律规范对网络直播这个新兴行业加以规制,一时间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规范对网络直播进行管控,监管部门的数量急增。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平台类行业的特殊性,加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依据繁杂,使得监管效率低下。从完全缺乏监管到政府对网络直播市场大力干预,这样的监管状态使得对网络直播市场监管又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现象。究其原因,我国对于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强调的更多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自身、用户的作用没有进一步发掘,在网络直播行业中沿用了传统行业的监管体系,由政府行政部门对网络直播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划区域、分类别监管。在监管时间上,注重三种监管方式:事前监管,强调网络直播平台的市场准入;事中监管,注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事后监管,注重对主体的处罚。但是这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主管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边界、监管目标和监管定位的认识存在差异。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多重属性,“齐抓共管这样的监管方式使得监管部门间职责交叉的问题大量出现,严重时出现监管越位、缺位与错位。使得监管状态更加混乱。文章从经济学与经济法的角度,运用“两个失灵与“适度干预以及“社会本位的理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加以论述及分析。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历史发展对比传统媒体行业,以及横向对比相类似的平台企业,对其中的出现的共性问题做深入的探讨分析,针对网络直播的探寻合适的监管方式——合作监管,即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社会等多主体合作监管。对新引入的平台经济的私人监管模式理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与分析。从私人监管的目的合理性、手段优势方面探讨了平台企业监管的可行性,并探讨了政府、平台、行业、社会多方面合作监管的边界。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各国监管情况的研究,将目前较零散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整合为两种监管模式,政府主导与合作监管模式。通过与我国监管模式的对比,引入合作监管模式;确立企业慎独、行业自治、政府保障、社会监督的监管顺位;在监管依据上注重软法与硬法并用,在监管措施中引进大数据、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利用技术驱动监管。目前我国的网络直播平台正从井喷式发展渐渐走向规范,网络直播逐步衍生到市场中各个领域,涵盖媒体、电商、旅游、教育等各个方面。在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时,既要清除阻碍网络直播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即众多扰乱网络直播市场秩序的行为,又要防范政府对新兴行业干预的过度,阻碍了新事物的发展。亟需建立以制度完善、行业自律、联合监管,技术创新的多位一体解决模式,以促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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