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动产准征收构成标准研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俭
授予年度:2013年
摘 要:各国的宪法或法律都有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但基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理论,各国法律又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限制甚至是剥夺私人的财产权利。我们所熟悉的情况包括,政府行使警察权,为了公众健康、安全、道德或者一般的福利,用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即使造成了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或剥夺也无需补偿的权利。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行使公用征收的权利,基于公共利益,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征收或征用私人的财产,但必须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政府行使警察权力,却对私人财产权造成了类似征收的状态,此种情况促进了准征收理论的形成。准征收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其通过判例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准征收构成标准。本文通过列举美国的典型性案例对这些标准进行梳理,尝试构建运用这些标准的流程框架,并用所建立的构成标准的流程框架来检视我国不动产管制方面的法规。 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言,用相关的法条和案例引出警察权行使和私人财权保护中间出现了模糊不清值得讨论的灰色地带。并对警察权的概念和准征收的概念进行概述。 第二章,通过案件梗概、判决结果、判决理由、确立原则、存在问题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将不动产准征收的类型分为:不动产部分权利受限、不动产开发附条件、不动产禁止开发三种。并将各类案件所确立的零散的标准汇总成表格,为下一章流程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础。 第三章,在第二章零散标准的基础之上,构建准征收构成标准的流程框架。首先确定有严重损失的存在。然后进入非法妨害的审查。若不构成非法妨害,进入公共利益的审查,如果不能实质性的促进公共利益,政府行为构成准征收。如果能实质性的促进公共利益,还需要看私人财产是否构成特别牺牲,如果构成特别牺牲,则政府行为仍然构成准征收。 第四章,用第三章确立的流程标准检视我国的不动产管制性法规。包括对古迹保护的相关规定、自然风景区保护的相关规定、军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机场的噪音与禁建的相关规定的检视,指出了这些规定在对权利人财产造成准征收的情况下,权利人应获得补偿。 第五章,对不动产准征收构成标准的流程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并说明了本文并非试图建立一个固定化的判断公式,只是为准征收的判别划定一个大的方向,具体是否构成还需法官在个案中具体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