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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作     者:肖晓梅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文楚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民事责任 

摘      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中的亮点之一,也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制度。但是我国理论或立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或研究均有所欠缺,相应地导致破产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和法律规定均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和完善。 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入手,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财团的法定代表人处理破产事务。并破产管理人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具有法定性,因而其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在明确其责任性质之后,对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论证,着重对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进行的探讨,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履行义务提供一个参考标准。在认定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破产管理人分为个人管理人与机构管理人,其责任的承担因其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破产管理人若为多人时,还存在破产管理人之间责任的承担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存在变更破产管理人情形时还有前后管理人责任的界定。以上这些均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最后,破产管理人因过错违反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并非都要承担责任,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希望本文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和促进破产管理人这一群体的健康发展;并且通过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专业人士,能够有助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专业人士责任的确立和完善,以期我国商法与民法体系实现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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