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式合同及其规制方式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景一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现代社会,定式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各行各业都可以看到这种合同。定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供的,另一方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 定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生产的高速度、低消耗、高收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的复杂性。定式合同的采用对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主要体现在相对人缺乏选择订约人及意思表示的充分自由,提供定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条款中常制定不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定式合同的优点是缔约简便,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而缺点是合同内容有失公平,制定定式合同的一方往往较多地考虑自己的权利,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责任。 定式合同的日趋普遍,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如果不设法规制定式合同的缺陷,将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合同基本原则。因此,如何对定式合同兴利除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定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适用对象及其产生与存在的基础。对于定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笔者首先对比了各国和地区在称谓和含义上的异同,列举了各国学者对定式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在特征上,笔者从要约、条款、不平等地位和不可协商性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在适用对象上,笔者探讨了定式合同的规制是否适用于企业间的定式合同,并简要介绍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笔者从经济基础、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追索成本理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中体现了定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对定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探讨了定式合同的规制方式。笔者从定式合同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背离和冲突入手,挖掘了对定式合同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然后主要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其他规制四方面对规制方式进行研究。在立法规制部分,笔者论述了各国以及地区的立法模式要点;在司法规制部分,笔者先论述了各国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即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再论述各主要国家的具体做法;在行政规制部分,笔者先论述了各国通常采用的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两种方式,再逐一论述各主要国家的具体做法;在其他规制部分,主要论述了行业协会自律和消费者组织的规制。 本文第三部分论述了定式合同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对定式合同的规制现状及缺陷,以及完善我国定式合同规制体系的设计。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企业使用的定式合同,其不公平性更加严重和明显,亟待进行有效规制;然后,笔者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社会控制方面详尽论述了我国规制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最后,笔者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定式合同规制体系的思考和建议。笔者主张应博采众国之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定式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水平,改进行政规制模式,建立综合性的社会监督网络,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库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