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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其责任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其责任

作     者:曹康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何敏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侵害债权 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民法界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制度,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故在很多国家遭到了立法者的否定或者回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保护竞争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些案例,理论上建立了或者实务上认可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多部特别法的相关条文也都体现了这一规则,但在民事基本法中并未得到确认,所以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使得合法的债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本文试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辨析入手,拟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也应受到侵权行为法的调整,然后结合各国的法律和判例来说明国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由于债的不可公示性,我们必须严格控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并提供免责事由。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现状,提出将来我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立法设置和建议。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论述。 第一部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通过四个“不矛盾,来着重证明债权是可以被侵犯的,所以有制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 第二部分列举了国外第三人侵害债权立法现状,参考了不少相关资料,以达到比较研究的目的。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分析了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现状,随后阐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究竟第三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的范围中,这个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使得司法实务中有法可依。接着进一步说明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同样构成侵害债权,在不同情况下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都将得到清晰的说明。最后针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设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建议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放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部分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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