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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王清杨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新民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营利性 养老机构 退出 法律制度 

摘      要:随着国家的政策鼓励,营利性养老机构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虽然我国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任何机构都可能面临从生到死的过程,营利性养老机构也会经过“市场准入-机构运营-退出市场的三个阶段。目前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内的所有的养老机构的相关立法只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做了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问题,缺乏统一、具体的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如何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时入住老人的正当权益应当如何保护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目前国内关于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专题研究并不多,文献资料十分匮乏。笔者从营利性养老机构组织形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退出方式等角度出发,探讨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时面临的相关问题,分析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设定目标和原则,提出建立评估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安置方案和推广养老机构强制责任险的完善建议。 本文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含义和组织形式,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的含义和方式,以及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的特殊性。通过分析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现状,对下文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目标设定和原则设定提供研究基础。 第二部分探讨了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的现状。根据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时面临的相关问题,分析了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法律制度的评价目标,提出退出制度的评价目标是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的秩序。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需要重视老人安置和养老机构退费的问题;从维护养老服务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退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序退出,实现养老服务市场良性竞争。 第三部分研究的是完善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不仅体现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更具有经济法的国家宏观管理色彩,因而在完善退出制度时,需要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和维护社会公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完善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制度的建议。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的设立主要以解决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退出标准问题,使养老机构的退出有具体的依据;养老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使老人和监管机构能够监测养老机构的动态,减少养老机构的风险,提高入住老人的风险防范能力;细化安置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安置方案过于宏观而导致的老人权利被侵害,也可以减少老人迁居的负面影响;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功能也是为了降低养老机构的养老风险,维护了养老市场的秩序,间接保护了老人的合法权利;政府接管制度是为了避免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时出现的无序状态,政府接管后可将养老机构进行整顿并为其寻找新的经营者,保证养老机构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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