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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选择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选择

作     者:杜丽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驰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纯粹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范 侵权法规范 

摘      要:纯粹经济损失是近年来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这种不利益非因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而引起。在传统民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由合同法规范,合同责任赔偿范围所包括的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大多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如不实陈述案、电缆案等。这些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却因为加害人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受制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害人无法获得合同法上的救济,与此同时,传统侵权法以权利受侵害为救济前提,同样无法给予救济。由此,在传统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出现了规范的空白。合同法和侵权法在近代以来的发展使这一空白有所弥补。然而,当许多纯粹经济损失开始纳入赔偿范围之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如下问题:当加害人需要对许多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行动成本将随之增加,其行动自由将受到限制;大量的受害人因为经济利益受损涌入法院,面对无数的诉讼,法院将不堪重负。因此,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即存在如何保护的问题,又存在如何限制保护的范围,防止“诉讼泛滥的问题。 对中国来说,纯粹经济损失尚属于比较陌生的概念,虽然在现行法中,无论是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中都能找到规范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也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纯粹经济损失专门化、类型化的研究尚未展开,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尚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入手,立足于中国现行法律,并借鉴比较法上之经验,来试图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所涉及的若干问题,文章将分三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关理论,包括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以及在损失分类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比较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规范的经验,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论述。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中国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首先分析现行立法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相关案例的探索。再针对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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