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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作     者:汪育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驰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买卖合同 标的物 风险负担 

摘      要: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因此,各国买卖法都非常重视货物风险负担的立法,有关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也对此进行了规范。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国际、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一章对货物风险移转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界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立法选择和《合同法》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一定的偏差,导致了风险负担规则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误解和不当之处。因此,本人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风险负担的基本概念、主要理论、立法规定以及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期比较全面和清晰地认识风险负担制度,对改善相关立法和实务操作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风险负担的界定及其理论价值。在研究风险负担制度之前,必须首先明确“风险的内涵。法律上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而风险负担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次,由于风险是种不利益的状态,其存在会给各方的权利义务带来不同影响,因此,本文从出卖人和买受人两个角度分析了风险负担的法律效果。而且,风险负担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其在实现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有探讨的必要。 第二部分,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评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移转规则,现行主要存在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理论。至于有学者提出的所谓合同成立主义,实际上仍属于所有权主义,这是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产物。由于无论是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交易形态的多样化发展。因此,本文引入“风险与利益相一致这一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以此为理论基础构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并据此提出风险负担的第三种理论——折中主义:即以交付主义为主,所有权主义为辅,以更好地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 第三部分,风险负担的具体适用。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舰规则,即交付主义原则,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交付,是否仅限于现实交付和不动产买卖。接下来探讨了《合同法》有关风险负担的特别规定,即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负担,主要包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负担,以阐明法律特别规定的立法旨趣,以及具体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最后探讨了特种买卖的风险负担,主要包括拍卖、试用买卖、远程买卖以及分期付款买卖。特种买卖由于在成立与效力上存在特殊性,学界对其风险负担规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因此本文将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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