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书江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法 私法领域 债权人利益 传统民法 三人 侵权行为法 合同无效 公司人格 相对性原则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为把对债权侵害的救济纳入到侵权行为法当中来,在传统民法当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笔者看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与侵权制度结合发展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赋予债权以权利的绝对不可侵犯性,并藉此给予债权人以最为周全而充分的保护,为市场要素在法律引导下有序地配置提供了条件和保障。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研究此项制度,探讨其制度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历史研究、比较分析、法条解释等法学研究方法,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作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考察了该制度在私法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最后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本文由前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一共包括七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并给出了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定义: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不法行为实施的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并造成债权人债权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行为。接着考察和比较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和演进,阐述了其在理论上的问题及争议。本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基础和铺垫。 本文的重点之一就是试图论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性,这是通过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两个层次来加以论述的。第二部分是这一论证结构中的第一层次,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即在民法体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检讨了传统的“物、债两分的财产法结构,指出这种划分的不精确性,是可以突破的,因此对于两者的救济方法的截然划分并不可取。接着通过债权具有绝对性、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和债权的权利性特征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证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债权的不可侵性。笔者还在本部分对有学者指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重了第三人的责任、限制了第三人自由的问题作了说明,这也是为后来笔者论证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以过失为足够的观点作了铺垫。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合理性论证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讨论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制度价值,即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性。本部分首先讨论了在传统民法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