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楚湘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地理标志是用于表明某商品具备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在当今世界,地理标志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国法律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并行的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这两种保护模式虽然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两种保护模式的冲突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造成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的一系列问题。 本文试图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体系化的视角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首先在梳理地理标志该年历史演进的基础上理清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对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进行系统分析,逐条分析了TRIPS协议22至24条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主要从制度变迁、制度内容等方面对目前世界上三种主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制度,以美国法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并不必然适用在一个排他的基础上,相反不同保护手段的累加使用非常普遍。根据不同的目的和产品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制度,各保护制度之间应协调运行。 第四章对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与反思,我国采用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专门法保护并行的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但由于立法、管理等多种原因造成了两种保护模式的冲突。 第五章在前述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立法应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和私权性质为价值判断标准,建立以商标法为主以专门法保护制度为补充的保护制度,同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使不同的法律制度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整体,以有效保护我国地理标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