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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息讼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试论中国古代息讼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作     者:杨书玲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钟铭佑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息讼 调解 和谐 当代价值 法治建设 

摘      要:“息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并且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社会职能。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一直影响着人们,所以封建官吏审判时尽量做到避免诉讼、注重调解。古代“息讼法律文化仍然对当代的法治进程产生影响,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有一定的关联性和借鉴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基础都已基本消失,其整体上已不能支撑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要使中国传统息讼法律文化获得新生,就要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造,对其进行批判吸收。 本文阐述了中国古代传统息讼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内涵以及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影响,并分析了它的当代价值。在对中国传统息讼法律文化和法制现代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改造中国传统息讼法律文化的基本路径,从而为建设中国现代法律文化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 本文对古代息讼法律文化的阐述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古代息讼法律文化概述。首先,在传统中国,人们对待诉讼的态度是不同的,人们倡导的理念是“无讼,尽量避免到官府解决纠纷,这种“无讼思想构成了中国传统主流意识形态,不仅为官方所推崇,而且也为民间所效法。经过调处而平息诉讼称为“息讼,早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息讼源于春秋战国,形成于汉代。秦汉时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到了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出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处于完备阶段。其次,文章阐述了息讼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息讼制度适应于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形态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一直紧密结合,商品经济不发达。息讼依赖的是深厚的血缘地域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专制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道家、儒家、法家、墨家都对息讼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根源,古代的政治制度也对息讼产生了一定的作用,“息讼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有助于古代的统治者维护自己的统治,维护社会基础,平息人们之间的争讼,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人们对统治者比较顺从。当时的百姓对诉讼都有恐惧心理的,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司法制度都不提倡诉讼。 第二章主要阐述息讼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以及对西方社会“勇于兴讼的反思。息讼法律思想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息讼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强调调处、平息纠纷矛盾,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耗费人力、财力、物力,而且可以短时间内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息讼强调以和为贵,缓和人际关系,有利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 当然,息讼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它牺牲百姓利益,片面追求法治秩序的和谐;为达到息讼目的,夸大道德教化,忽略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息讼思想使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自己的权利。古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儒家主张“以和为贵,息事宁人,但这种调解有时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的结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百姓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司法变得很随意,主观性较大。调解制度的规范简单、模糊,有时候靠道德教化、口头说教不能去除罪恶的根源,起不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法官为了息讼达到社会的表面和谐,妥协调解有违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案件不能得到真正地解决,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古代律典中明确规定了法官判案必须引用律令条文,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得知法官判案有着很大的风险。为了避免因处理不当引起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法官选择息讼。息讼思想使人们与法律产生了距离,对诉讼的缺乏和诉讼程序的轻视,都羞于提倡维护自己的权利。最主要的是受到传统心理的影响,调解纠纷,法律意识淡薄,不敢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很难形成是非明确的法律理念。 第三部分探讨正确对待息讼法律文化。中国古代的调处息讼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被称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它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为世人所瞩目,形成了一套独有的调解制度。我们不应该受到西方社会的干扰,盲目地崇外,舍掉本土的东西脱离实际,舍近求远。 息讼法律思想虽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其积极作用,应该本着科学的态度,批判地继承其对当代社会的有利价值。息讼法律文化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我们必须正确对待本土文化,重视传统法律文化,毕竟它有自己的合理性和利用价值。只有正确对待“息讼法律文化,建立起正确的诉讼心理,才有利于建立“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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