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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作     者:柴秋瑾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宋朝武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主义诉讼 证据制度 要件事实 法律要件分类说 民事举证责任 证据法 民事实体法 罗森贝克 民事程序 

摘      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因为对当事人来说,要想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对法院来说,证据又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可以说离开诉讼证据就没有民事诉讼。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意味着他应当就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意味着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举证责任问题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因此采取何种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就显得尤其重要。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民事实体法在程序法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既要体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又要符合程序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学者们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各种学说,而各国也都根据具体国情,以某一学说为理论依据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并通过实体法及判例建构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由于历史原因,举证责任在我国长期受到冷落,对它的关注和研究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理论的滞后导致有关举证责任的立法与审判实践问题重重。 由于对举证责任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直接影响了理论上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探讨的深入,使我国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立法长期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口号式规定上。这一规定由于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本无法对审判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导致审判实践中分配举证责任做法不一、混乱不堪。因此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并对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探讨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与制度的介绍分析并与我国的相应制度进行比较后,得出对举证责任的正确认识并提出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观点作了简单介绍,并明确了对举证责任的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含义及确立该制度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并对国外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成与我国制度现状分别作了介绍,旨在发现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为其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二部分是论述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学说。学说在各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学说不仅为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标准,还为审判实践提供了理论方法。故本部分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进行了介绍,尤其对被大陆法系奉为通说的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作了详细的评析,以供我们吸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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