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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干预下劳资利益衡量的探讨

劳动合同法干预下劳资利益衡量的探讨

作     者:施莹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段匡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动合同 国家干预 利益衡量 劳资协调机制 

摘      要: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初步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对破除当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分配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与劳动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呈现出的多样化、层次化、市场化都将加剧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难度。在社会法领域,国家通过“谨慎干预市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劳动合同法无疑也具有这一功能,而对具体干预方式和限度的把握将直接影响到劳资利益平衡,也将对人力、资本市场造成相应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国家干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资利益衡量的影响。通过中外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看其带有的国家干预特点,说明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干预的价值基础和正当性基础。在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新《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主要包括对原有规定的强化、细化和新增加的权利义务。结合上海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干预主要是出于利益衡量,内容是促进用人单位规范制度,加强管理,承担违法责任,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包括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违法成本;落实劳动者各项保障待遇,提高劳动条件;促进用人单位严格管理,优化各项制度三个方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首先,从用工成本来看,用人单位提出的-些成本的增加,有些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直接产生的,而是加强原有规定的落实;其次,《劳动合同法》出于对劳资利益衡量的考虑,对用人单位新增了义务,由于不同用人单位人工成本所占比重的不同,对其作用程度的感受不尽相同;最后,对于不同层次的劳动者,这些措施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在推进产业改革,企业转型,衡量劳资利益的同时,要看到中小企业在保护就业、维护稳定中发挥的作用。也要看到对底层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还需在执法方面加强力度。本文也对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劳动合同调整机制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提出我国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建议,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不能仅依靠《劳动合同法》来实现公法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需从完善劳动立法、实现依法透明干预、完善三方协调机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实现国家干预,平衡劳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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