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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控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传统及当代启示

法律与社会控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传统及当代启示

作     者:权文长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东明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法律 社会控制 礼法结合 依法治国 以德促法 

摘      要:“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当今世界各国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理念,但具体到不同国家,由于不同历史传统的影响,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法律仍需其他手段的配合与辅助。在中国,由于受伦理思想传统的影响较大,道德对法律起着很大的辅助作用。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延续,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中国古代传统的礼法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也自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中礼法结合模式的产生、发展以及作用发挥机制的分析,得出如下启示:一个国家要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建立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而且,只有当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同社会道德规范体系两相协调时,国家法律规范才具有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控制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受全球化的影响,法的规范渐显趋同化。在全球法律规则共通的发展道路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各国现在或未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也在努力营造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待完善、文化的发展受传统的影响较大,而导致法与社会基础不协调。特别是法制现代化程度与人的现代化程度不具相当性,存在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从而导致法治的价值基础缺失而需进行法律信仰的培育,导致法治的人文基础薄弱而需加强公民品格的塑造。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当下应采取依法治国与以德促法相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 以德促法是指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建设、强化对国民的道德教育,以提高其道德素养、塑造其公民德性,从而培育其法律信仰、增强守法自觉性,以促进社会控制中法的具体实施效果。道德秩序下理性自律精神的培育是法治的伦理支撑。规范性的制度,包括法律,并不是单以武力强制就能实现,它必须以大多数人的自愿服从为前提。否则,制度权威和法治秩序是很难有效建立起来的。制度的运行需要有伦理秩序的支撑,法律制度的运行亦是如此。在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秩序已不再是传统的道德秩序体系。当今的道德秩序应建立在蕴含权利、责任、自由、平等和公共精神的现代性公民伦理体系之上,现代性的公民伦理是构成公民品格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若没有良好的公民品格,它的制度很难有效运行,故而要大力加强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培育良好的公民品格,为法治秩序提供有效的道德支撑。如此,才能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促法的结合,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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