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鸿昆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摘 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不够平衡,民主法治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国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构想出现了较大偏离。这种偏离和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有关,也和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理论构想相对超前而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设想不够充分有关。而民主和法治不够丰富和健全是我国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和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缺憾,也是导致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实践出现诸多问题的制度层面的重要原因。因此,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既要从理论上丰富民主法治内容,又要从实践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完善社会主义,从根本上保障社会主义健康发展,才能缩小以至消除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偏离。 民主的基本要义是主权在民,制度层面的法治意味着对公权力的分化和制约。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不能单方面地建设,它们是相互依存、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是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民主,法治是由人民主导的法治,法律是人民主权和意志的普遍体现,政府公权力的运行要受人民的监督和制约。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用法律制约政府、限制公权力,从制度上防止民主异化、法律异化和法治异化,而市民社会就具有分化、制约公权力的天性,同时也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供社会组织条件,因此能够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物质生活交往关系,它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并决定政治国家。现代西方学者(葛兰西(Gramsci)、哈贝马斯(Habermas)等)将市民社会看作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机构的总称,或者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我国学者(如邓正来、王新生、俞可平等)强调,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域以及市场经济私域的一个中间地带,都凸显这个中间地带活动的自主性,以及它的组成的自愿性,并且这个中间地带无论是与政府公域还是与市场私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概言之,市民社会是由一个个的独立自主的民间组织构成的,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并与国家双向互动、以求个人与社会健康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利益表达体。它具有组织性、独立自主性、与市场经济的对应性、合作契约性、非政治性、公开合法性等特征。市民社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反过来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发展为市民社会形成准备了组织条件,因而也能为民主法治提供相应条件。 市民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可能途径。首先,民主法治和市民社会在起源和结构上有着天然的联系,二者具有同源性和同构性。从起源上看,它们都起源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植于平等个体相互联系的私人社会生活。从构成及其条件来看,民主和法治是平等、自主、相对独立的个体或社会民间组织实现和维护其权利的方式,而独立于政府和公权力的民间组织是市民社会的直接构成要素,是市民社会建构的直接基础。其次,市民社会能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供社会组织条件,即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拥有自身权利的个体和民间组织。最后,市民社会具有对权利和权力的分化、制约功能,这种功能能够为民主法治提供机制性保障。这些方面决定了,市民社会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只有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不断完善。 总之,在实践上,我们可以通过构建市民社会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理论上,我们可以通过市民社会理论来完善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构想。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市民社会提供了契机和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开始多元化,相对独立的社团与非行政化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各种非营利性经济组织涌现,相对独立的“社会已初现端倪,社会权利日益扩展并呈多元性,等等。因此,在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中国,我们可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构建市民社会,通过市民社会的形成、发展壮大,用社会的力量和民众的权利来制约公权力的膨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防止民主与法治的异化,构建公平公正、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