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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研究

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研究

作     者:李一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潘志成;韩旭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担保协议 独立性 无效条款 过错责任 

摘      要:在国内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为了保障主债权和担保权能够顺利实现,经常在担保协议中约定,担保协议的效力与借款协议的效力相互独立或担保人对借款协议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负担担保责任的效力独立性条款。本文主要围绕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和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案件时,坚持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只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适用,否定保证协议和物权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舍弃《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法律规则,一视同仁的否定国内金融活动中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第二章主要探讨了地方人民法院并没有完全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认为独立担保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协议自由的范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有些地方法院认为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依据是《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将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解释为担保人对借款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笔者认为,地方人民法院处理担保协议中效力独立性条款的裁判思路也不是无可挑剔的。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国内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效力,加之有权解释的欠缺和学理解释的众说纷纭,使得国内民商事活动中的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的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的解释方法认定保证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无效,物权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协议中的效力独立性条款和反担保人对借款协议或本担保协议无效存在过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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