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丹宁;李璞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2012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之年,我国证券市场自其建立之日起,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证券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自身的过程中暴露了些许问题。完善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是有进有出、具有优胜略汰的选择能力的,我国退市制度在其建立的十几年历史中发挥作用的机会并不多,当然,和成熟证券市场退市制度上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退市制度起步还比较晚,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保证证券市场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贯穿目前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完善过程中的。 2001年,PT水仙的退市是我国退市制度第一次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有对上市公司退市的问题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2006年11月,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该规定在现有主板退市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2012年6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在同一天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这标志着我国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又进入了新的里程。 本文分为六章,前两章从退市制度本身的概念特点出发,并对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阐述,总结了目前我国现行关于退市的法律法规规定,着重阐述了2012年6月证交所新政的进步。后四章阐述了新规发布后,我国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成熟证券市场经验,通过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完善我国退市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