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罗文波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看,浮动抵押发生最晚,源于英国判例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浮动抵押在融资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在企业融资担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浮动抵押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冲破了我国融资活动局限于传统担保方式的法律障碍,促进了融资活动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抵押效力较弱,对债权人保护较弱,而从本质上讲,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安全功能才是最基本的。 本文以浅论浮动抵押制度及其完善为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浮动抵押制度概述。该部分对浮动抵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阐述,并通过英国建立浮动抵押制度的案例回顾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同时还比较分析了最具特色的英国和美国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财团抵押制度,揭示了浮动抵押的价值所在,指出其优势和存在的缺陷。 第二部分: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借鉴。基于浮动抵押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从担保物权发展的需要、企业融资发展的需要、理顺我国担保物权体系的需要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移植的重要意义。列举了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进行了认真分析。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先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找出了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三方面的问题: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内容不全面,接着对存在问题的原因从传统物权原则的影响和信用制度不完善两方面进行了剖析,提出该制度的自身特征及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第四部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这部分是文章撰写的最终目的。对如何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完善浮动抵押制度,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建议从立法角度、配套制度角度及提示抵押权人的角度对浮动抵押制度不断完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