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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保安性监管制度的构建

中国语境下保安性监管制度的构建

作     者:陈生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利荣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保安监管 价值基础 制度构建 适用程序 

摘      要:近代以来,随着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的转化,各国刑法都在朝着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及非监禁化的方向改革,保安性监管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作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弥补刑罚之不足以及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地区并无保安性监管制度的政策说法,更没能成为法律术语,但是现行法制体系中却存在与之性质类似甚至方式相同的具体制度形式,不过,这些制度存在政策性较强、立法化不足、程序化不当等弊端,不仅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有侵犯人权之嫌。因此,本文在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拟提出解决问题之策,以便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共32,329字。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收容教养制度的梳理,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优势及不足,以便提出完善的方案。 第二部分:构建保安性监管制度的价值根据。保安性监管制度的存在可以预防犯罪,实现有效的社会防卫;有利于平衡法益的保护,实现相对人和社会的双重保护;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世界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相对人的再社会化。 第三部分:保安性监管的法律清理与制度定位。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的存在弊大于利、措施之间相互重叠的问题,通过细化刑法,归并劳教对象,促使劳动教养退出现制,采取可替代的措施,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完善保安性监管措施的立法,构建包括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在内的保安性监管制度,并把保安性监管定位于以教育、治疗、保护为本位的行政处置措施。 第四部分:保安性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本文提出了保安性监管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适用主体等。首先,保安性监管措施的适用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两方面。一般条件是行为人须具备客观危害事实和人身危险性。除一般条件之外,保安性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还应具备其特殊的条件。其次,本文根据具体保安性监管措施的特性,提出了各自的适用对象。收容教养适用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符合条件的人。强制戒毒适用于收容有治愈可能且不宜社区戒毒的成瘾人员。强制治疗适用于无刑罚适应性的精神病人和患有性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卖淫嫖娼人员。再次,保安性监管措施适用主体包括决定机关和执行机构。本文认为,公安机关行使保安监管的决定权,特殊教育学校执行收容教养的对象,安康医院负责强制治疗的执行,强制戒毒所则对强制戒毒的对象进行强戒。 第五部分:保安性监管制度的程序设计。保安性监管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首先,对保安性监管的决定程序、案件的移送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根据适用对象以及其治疗教育状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封闭式、半封闭式、开放式的模式。再次,在保安性监管的执行期限上,本人认为,应当采取相对不定期的立法模式,并由决定机关根据相对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作出决定。最后,适用保安性监管过程中既要赋予公民充分的陈述、申辩权,还要规定上级对下级和同级之间的监督程序,形成立体式的多个机构的相互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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