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词汇的模糊性及其汉译策略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建平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502[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050201[文学-英语语言文学] 05[文学]
摘 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1965年美国加州大学机电工程系和电子研究实验室的自动控制专家扎德发表了《模糊集》一文,揭开了科学研究模糊理论的新高潮。此后,乌尔曼(Ullmann, 1991)、张乔(1998)、伍铁平(1999)和查奈尔(Channell, 2000)等语言学家则把模糊集合理论应用到语言学中,展开了模糊语言研究的新篇章。 模糊语言广泛地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在词汇学、语义学、语用学、认知语言学和翻译等领域中如火如荼,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依据词汇学、语义学、语用学、翻译和模糊语言学等中的模糊语言研究成果为理论依据,以法律、法规中的模糊语言作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依据廖美珍(2003)的“目的原则,剖析和综合了模糊语言在法律英语中的语用功能:概括和准确功能、保护功能、礼貌功能、司法公正性功能和调节功能等。它使模糊语言立体地展现在法律话语和篇章中。 第二、依据乌尔曼(Ullmann, 1962)对模糊语言属性特征的归类和界定,重点分析了模糊词汇在法律英语中的存在和生成形式,突破了以往对模糊词汇的简单归类和词性归类的局限性,从模糊词汇属性的角度把法律英语模糊词汇分为八类:法律术语、普通词汇转化为专业词汇、缩略词、情态动词、古语词、外来词、行话、两个或三个同源异形词的并用及同义词词列。它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法律模糊词汇分辨的依据。 第三、基于对法律模糊语言语用功能和模糊词汇归类的分析,依据尤金·奈达(Nida, 1969)的“动态对等翻译理论,探讨了模糊词汇翻译的对等翻译、“异化翻译和模糊消除等三种翻译策略,并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其局限性,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研究的建议。 法律英语模糊语言的五种特殊语用功能和模糊词汇的八种存在形式的研究结论,有利于法律工作者和非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和司法中更恰当地理解和利用模糊语言。法律英语中模糊语言的翻译标准和策略,在某种程度上为法律的跨法系和跨文化交流提供了借鉴作用。该研究旨在促进法律英语使用者对法律英语模糊词汇的全面了解和认识,倡导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英语中的模糊词汇在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中的重视,进而指导我们在法律英语环境中对模糊词汇的合理使用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