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研究 ——以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为例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卢爱珍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摘 要:巨灾是各类自然或人为灾害中级别最高或接近最高级别的灾害。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破坏轻度大,灾损情况严重。频发的巨灾严重影响着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已成为一种分散巨灾损失的长效机制。而在中国,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很小、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很低,灾后恢复重建主要是靠国家财政,保险业所具有的分散风险、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远未发挥作用。因此,中国亟需出台巨灾保险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实现巨灾风险的社会分散与分担。2016年3月份国家两会的召开期间,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面对灾难,只有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管理,才能降低风险损失。2014年,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中,也明确的提出来,根据每个省市的特点有针对的开展巨灾保险的试点。深圳市、宁波市及云南省巨灾保险试点就是在政策的推进中孕育出来的。本论文就是在当前国家积极的推行试点巨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分析,首先阐述我国巨灾风险的情况及巨灾风险对我国存在的消极影响,同时每次发生的巨灾灾害,在救灾中主要突出的是政府干预,反而增加了政府财政的负荷。其次,为了改变政府的被动局面,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对于特定地域范围和大众面临的巨灾风险开始承保。对于巨灾保险的部分也只是刚涉及,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处。同时我国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结合国外巨灾保险较成熟的国家,从中借鉴成功有效的部分。最后,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