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许多奇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主 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 资金池 独立托管人 合格投资人
摘 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已逐步占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但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认定却面临尴尬处境。若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与上位法相冲突;而采纳委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在实务中又赋予该类理财产品某些信托属性,有悖现行法律。本文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将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与商业银行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其中商业银行如果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人,则投资人还与其他金融机构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自己担任资产管理人,则投资人仅与商业银行构成委托法律关系。这将导致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资金无法实现破产隔离,资金池运作模式导致投资者权利义务不对等,商业银行托管自营理财资金不利于监督与制衡,投资人风险测评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将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置于信托法律框架下,通过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托管人制度、独立会计核算制度、投资者准入制度来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