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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探讨

寻衅滋事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     者:王曼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万怀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罪 法律适用 

摘      要: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法律条文对其行为方式有四款规定,在司法认定中分别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有交叉,将其区分开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部分:从对寻衅滋事罪的第一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和一则案例入手,将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般寻衅滋事罪违法行为做了区分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即一般违法行为和构成该犯罪的这两种行为。这一部分从如何理解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情节恶劣,以及如何界定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入罪的界定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而故意伤害罪中也可有殴打他人的情节,那么对于同样是殴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如何将其区分开呢?这一部分从对“随意性的界定、犯罪场所、犯罪对象等方面对殴打他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做了界定。在现实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有“客观归罪化的趋势,探讨故意伤害罪有无未遂也是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找出路,故本文对故意伤害罪有无未遂问题进行了探讨。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认定罪名时应综合考虑主客观等方面,而不应只从造成的结果来认定,这样就会造成“客观归罪化或“唯结果论的错误论断。 第三部分: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应如何定罪,本文也进行了分析。在共同的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对直接加害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那么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定罪,存在争议,笔者对此也做了分析。 文章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的本质及外化的特征,以期达到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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