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重庆某钢铁配送有限公司诉某银行杭州市分行票据纠纷一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向彬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经济生活中对票据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多。实践中,因交易的便利或暂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名称等各种原因,空白背书票据悄然兴起,挑战了票据的要式性。空白背书票据因欠缺被背书人名称,其背书的效力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空白背书的效力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但上述规定掀起了理论界对空白背书效力的争议。空白背书的票据在流转中产生了单纯交付的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讨论。空白背书是否对背书连续构成中断亦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并归纳了原告将票据空白背书给徐某的行为是否有效、徐某将空白背书票据单纯交付给某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及被告能否享有票据权利三个争议焦点。 本文第二部分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分析。在对原告将票据空白背书给徐某的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评析中,以空白背书的概念、空白背书的补充权为基础,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对空白背书的规定,并分析了承认空白背书有效在实践中的现实需求。在对徐某将空白背书票据单纯交付给某实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评析中,分析了徐某是否系票据权利转让人及某实业公司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票据,并对空白背书票据单纯交付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得出了空白背书票据单纯交付有效的论断。在对被告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的争议焦点评析中,对被告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要件——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与对被告主观善意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得出被告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结论。 本文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分析基础上做出了本案判决结果系正确的结论并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