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建军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隐私权,也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有利于实现自由的价值、秩序的价值以及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价值。用人单位知情权是用人单位所享有的对劳动者相关情况的合理的知晓权,保护用人单位知情权是实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条件。用人单位知情权往往与劳动者隐私权存在冲突,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关键是平衡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侵权的冲突。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以及事实劳动关系中。平衡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须考虑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三方利益,以社会利益优先原则,平衡利益、宽容协调原则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来进行协调。当前我国对劳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后于主要西方国家,现有的保护体系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比较、借鉴有关国际组织、主要西方国家、我国香港、台湾、澳门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分析我国当前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优缺点,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提出作者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四点建议,即在民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劳动法中制定保护劳动者隐私的最低标准,在刑法中加入有关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犯罪,重视判例在审理劳动者隐私权案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