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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重构

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重构

作     者:韦兴进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永泉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民事诉讼模式 比较研究 重构 

摘      要:自上个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自由意识显著增强,并由此带来民事诉讼领域的诉讼爆炸、诉讼迟延、诉讼成本昂贵等问题,社会要求对原有的民事诉讼模式进行改革。各国在反思自己模式的不足的同时,也认真审视他国模式改革的做法,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都在借鉴着对方的长处,弥补着自己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职权主义的弊端日益凸显,与我国建立三个文明的目标形成严重冲突。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庭审改革为起点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一些实效,职权主义有所弱化,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原则被逐级融入改革后的审判方式之中,但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改革不伦不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被践踏的名目反而越来越多。 什么样的模式才符合中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者们论述了多种模式,有的主张以当事人主义取代职权主义,有的主张学习日本的混合主义模式,有的对职权主义仍然流连忘返。笔者认为,无论什么样的模式,都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权利为终极目标。所以,笔者试图从对国外的典型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脉搏研究入手,对比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轨迹,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原则及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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