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权之给付义务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龚向和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社会福利权 给付义务 物质性给付义务 制度性给付义务 服务性给付义务
摘 要:法学领域,对于社会福利研究甚少。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分支,研究社会福利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社会福利权作为社会保障权的组成部分,具备权利属性。它既是应有权利、实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给付义务作为国家义务的形式之一,是社会福利权的根本保障。给付义务包含着物质性给付、制度性给付、服务性给付等三个层面的义务,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的社会福利权之给付义务体系。三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物质性给付是给付义务的基础,各国根据经济水平、给付对象、给付事项等确定其履行基准,我国的物质性给付义务基准是,至上不能过于超过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带来经济体制的紊乱,最佳点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至下不能低于某一时间人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制度性给付是保障,针对我国现状,应从制定专门的社会福利立法、弱化给付主体行政权力、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健全权利救济机制方面构建我国的社会福利权之制度性给付义务。服务性给付义务是进一步拓展,针对现状,从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社会福利权服务体系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构建我国社会福利权之服务性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