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清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旅游权是指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旅游权由旅游自由权、休息、休闲和带薪休假权、旅游资源享有权和旅游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人的本性和旅游权的典章依据都充分说明旅游权是一项人权,是一项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然而,作为一个拥有着丰富旅游资源的旅游大国,我国仍有很多人的旅游权被忽视或者践踏,这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是极为不利的。而根据旅游权所具有的双重权利性质、国家对旅游权的威胁最大以及旅游侵权行为需要国家的整治等原因,国家对公民旅游权的实现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 通过考察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旅游权国家义务在履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作为人权保护的最主要义务主体,我国应该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方面履行其对旅游权实现的双重义务。尊重公民的旅游自由权和旅游资源共享权是国家履行其他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则要求国家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从而为旅游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国家要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旅游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为了逐步推动旅游公平的实现,国家还应积极发展社会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