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适用 ——以上海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为视角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阎二鹏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深度链接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修正案(九)》
摘 要: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普及,网络链接在互联网的运行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关键的角色,是当下被最广泛使用的网络技术手段,它使人们查寻网络上自己所需要的资源更加便利,如果说网络上的资源是宝藏的话,那网络链接就是你可以通往宝藏所在地的捷径。“链接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上原本分散、独立的信息资源紧密的聚集成为一个系统的集合体,使人们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查询和利用信息。然而,基于链接技术自身所变现出来的特性,在其实践应用过程中难免会造成一系列侵权问题,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和关注。本文笔者就以全国首例深度链接影视作品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做为切入点,分析深度链接行为的本质属性,浅谈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相关具体路径。本文正文部分共由四部分组成,总计约两万余字。第一章主要对“一千影视网站侵权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一节首先对涉案网站的基本情况和盈利模式做基本介绍,并就案件审判情况做了说明。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先简洁的剖析了该案的几种最具争议的观点,然后说明主审法院所认定的结果及依据。第二章主要涉及深度链接行为的概述。第一节阐明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彼此之间的区别;第二节侧重于分析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属性;最后一节主要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分析了深度链接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三章的基本内容是对我国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障碍的解析。在第一节首先从我国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切入,做了简单介绍。其次在第二节具体研究了网络帮助犯的成立要件。最后在第三节从共同入罪和单独定罪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障碍和争议。最后一章可以说是本文的核心所在,本章合理避开侵犯著作权罪的诸多争议,另辟蹊径地从《刑法修正案(九)》的角度探讨深度链接行为刑法规制的新思路。第一节首先明晰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犯罪的若干新规定。后两节对其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大新增罪名做出了详细的阐释,就其对深度链接行为的适用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我们在充分肯定《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若干规定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就需要学术界的诸位学者今后加以深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