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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作     者:邹招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凌红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职务发明 奖酬 奖酬计算基准 

摘      要:现今全球经济增长模式正向知识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以职务发明为代表的科学技术创新水平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增长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鼓励技术创新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鼓励职务发明也应当成为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法宝。然而,我国职务发明申请量较低,企业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利益纷争不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奖两酬得不到保障,且无法确定企业因该项职务发明而获得的利润,难以要求企业支付《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报酬,这大大的削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人才出走,临近离退休人员将发明留几年之后再申请专利的现象。这不仅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桎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寻求一种完善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保持雇主投资积极性和雇员发明积极性,激励双方的智力投资和物质投资变得愈加重要。 本文首先指出当前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职务发明概念范围的宽泛和界限不清、奖酬支付形式的单一、报酬基准难以确定、规章规定和协商约定的方式下不能平衡双方权益、单位以其他形式使用该职务发明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得不到保障、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维护自己获酬权成本太高、以及法律未规定单位不支付奖酬的惩罚性措施等多方面分析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不足之处。 引用德国、美国和法国的雇员发明制度和这些国家职务发明奖酬的给付方式和相关规定,借鉴法国“任务发明的规定,建议我国职务发明内涵中区分“职务发明和“任务发明,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明确各不同方式下的奖酬给付义务;借鉴美国双方约定奖酬的特点,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请有关机构对职务发明奖酬约定合同进行审查;借鉴德国《私务中的雇员发明报酬规章》细化操作的方式,建议我国量化评估专利价值的方法,从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三方面充分的量化职务发明专利的价值,给奖酬的计算提供一个更明确更好量化的基准。 基于上述分析和经验,结合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建议。立法上,建议适当缩小职务发明范围;约定奖酬时,明显不合理、限制或是排除一方权利的约定无效;建议明确单位以不同的方式使用职务发明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的奖酬计算基准;提高法定奖酬的标准,丰富奖酬形式;完善相关的监督措施,监督单位实施职务发明和支付奖酬。实践操作上,建议当事人可以将职务发明奖酬约定合同提请有关机构审查,对奖酬约定合同进行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审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即保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情权,也防止单位的经营信息被任意侵害,且更加科学合理的从多维度评价职务发明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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