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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拍卖制度研究

电子拍卖制度研究

作     者:李智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康华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传统拍卖 电子拍卖 电子拍卖人 电子竞买人 

摘      要:拍卖作为一部特别的买卖法则,在现代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包含和展现了不同于一般买卖关系的制度特色。这些特色是在交易习惯的基础上,通过拍卖立法对规则和程序的拟制来展现的,例如价高者得规则和保留价规则等。拍卖制度更加突出的体现了民商法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例如拍卖公告发布方法、方式的强行性规定,充分保证了拍卖中竞买人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实现了公平交易。拍卖是一种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买卖方式,同时其公开竞价的特点使其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拍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被人们长期运用。 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传统商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学家称之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一类使用传统拍卖竞价规则的特殊网络交易模式——电子拍卖。这类交易模式一方面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另一方面采用传统拍卖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高者得。二者结合后,交易效率进一步提高,成本优势更加突出。但是,在电子拍卖成功促成经济增长亮点的同时,各种法律问题随之暴露出来:交易信息安全缺乏保障,交易欺诈频繁发生,商标侵权比比皆是,交易标的范围超出法律规定。以上问题导致该类交易中当事人利益缺乏有效保护,电子拍卖交易无法深度发展。而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该类交易模式中的连接点——拍卖网站——在收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通常利用免责声明逃避法律责任。 电子拍卖和传统拍卖究竟存在哪些异同,二者关系如何?为保障电子拍卖的良序发展,对于电子拍卖人,法律应作出怎样的预期和责任制度拟制?以上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目标。 首先,本文的要义是确定电子拍卖的法律性质。电子拍卖是传统拍卖的发展,还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生事物,亦或是两者仅仅在使用竞价交易方式的特点上混同?经过对电子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全面比较,本文肯定了电子拍卖实质上属于传统拍卖的范畴。 其次,从电子拍卖属于传统拍卖这个基础出发,结合当前的电子拍卖实践,对电子拍卖人——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定,并进一步对其法律责任加以认定。本文认为电子拍卖交易中必须注意电子拍卖人的权责平衡,因为在实践中电子拍卖人所分享的利益和其所担负的责任并不对等。 最后,电子拍卖人责任制度研究和立法建议,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文参照传统《拍卖法》,阐述了对电子拍卖网站责任制度的思考及立法建议。电子拍卖的良序发展,有待电子拍卖人责任制度的保驾护航。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拍卖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拍卖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意义,以及电子拍卖的产生、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电子拍卖的性质认定。这部分先介绍了理论界关于电子拍卖性质的观点和分歧,然后运用比较的方法,综合比较了电子拍卖和传统拍卖的组织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异同,最后得出结论,电子拍卖属于传统拍卖的范畴。 第三章,电子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限定与法律责任。在认定电子拍卖属于传统拍卖范畴的基础之上,本文只是从规范电子拍卖网站的角度出发,对电子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对电子拍卖网站责任制度的完善与立法建议。本部分主要参照传统《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对电子拍卖网站的主体资格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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