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市场规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旻昊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银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务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问题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银行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而银行监管也是各国法律关注的重点内容。因为,银行监管无论体现为制度还是付诸行动,它通常都可以视为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本文的论述侧重从法律角度进行。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并保障银行业市场机制的良性效能,同时,最大限度地克制银行业市场机制的不良效应,防止银行业市场机制可能出现的失灵,使银行业市场机制的运行朝着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等更深层次的目标迈进,我们必须对银行业加以适当的法律规制。对于银行业市场规制的必要性,可以从法哲学、法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展开来进行论证。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退出进行了有效规制,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在银行业市场准入方面,准入监管规章系统化程度不高,机构准入有着许多漏洞,业务准入制度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在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信息披露内容太少、不够主动、缺乏有效的市场惩治和保障机制。在银行业市场退出方面,缺乏完善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缺乏市场退出的相应保障机制、社会金融风险意识淡薄、市场退出后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机制缺位。 西方各主要发达国家银行业比较健全,在银行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退出这三个方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着先进的经验。这些先进经验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在银行业市场准入方面,立法应当借鉴美国、日本的严格审查制度,要加强市场准入的谨慎性监管。在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上,要加强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干预,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与自身业务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适应。在银行业市场退出方面,要建立损失分担机制,建立对濒临倒闭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的制度、完善银行市场退出的配套机制。 针对我国银行业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退出这三个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不断加以完善。在银行业市场准入方面,要修改银行法、在机构准入制度上要注意强化规则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大胆地构件业务准入监管的系统化文件。在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坚持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确立惩戒保障机制。在银行业市场退出方面,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组建金融风险保险公司、大力培育金融风险意识、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