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行为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明儒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在1997年进行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一个重要罪名之一,是我国经济类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自该罪名诞生之日起,刑法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争议就未曾停息。究其根源是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认识与理解的不同所致。诚然,非法经营行为在词源意义上有其固有的内涵,与刑法学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概念存在着重大差异。我们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规定及理论界的现有研究成果,并借鉴境外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以将非法经营行为界定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经管办理的,各种严重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工商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认知非法经营行为,就离不开对该行为的基本构造作进一步的剖析。然而,研究这一行为的基本构造时,则应以该行为的行为方式及其行为对象两个方面为切入点。首先,就其行为方式而言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详之,它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即一般条款包括:(1)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三种情形。该行为的兜底条款则表述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次,就非法经营行为的对象而言。它不仅包括专营专卖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而且也包括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擅自经营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等等。对这一行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实践能够准确认定该行为服务的。因此,明确划清非法经营行为与走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界限就成为必要。只有科学、明确的划清了非经营行为与其相邻、相近的其他行为的界限,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