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金兰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保险风险是指因保险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经营不规范以及保险业务固有的矛盾而诱发形成的风险。保险风险主要有五大类:偿付能力风险、资金管理风险、经营不规范风险、经营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是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本文从保险监管部门的角度,对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进行研究。 偿付能力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偿付能力风险主要从五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资本金监管。最低资本额应与本国消费者物价指数连结。最低资本额应与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相连结。非营利性商业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应比营利性商业保险公司较宽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应是适合我国情况的系数值。二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基金的缴纳办法有待改进。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对每次索赔应规定最高上限价。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模式有待考量。三是完善保险保证金监管。保证金的数量不能固定。要改变保证金缴存银行的做法。首次提存比例应降低。四是完善总准备金监管。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总准备金应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提取。 资金运用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投资领域积聚的风险。从监管层面讲,当前防范和化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关键是要拓宽投资渠道,同时防止因投资渠道拓宽而带来的风险。建议允许金融企业并购及交叉持股。允许保险公司介入银行业务。允许保险公司介入证券业务。允许保险业介入实业投资领域。同时通过规定准入标准、建立“防火墙制度等,防范混业经营风险。 经营不规范风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不按保险原理依法合规经营而产生的危害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各种风险。一是防范保险公司无序竞争引发的风险。要从法规上对无序竞争行为进行系统性界定。要建立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要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二是防范保险中介业务风险。要规范资格认定和等级考核。要规定执业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要制定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准则。要建立独立账户管理制度及常规审计制度。要规范保险中介佣金或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