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萍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现有立法对于公司司法解释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规定方面,过于狭窄,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且与司法解散制度紧密相连的有关替代性救济措施亦不完善,本文着重探讨这两方面内容。本文正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简述公司解散及公司司法解散的含义,以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简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境外立法例,分两节。第一节讨论英国、美国和德国有关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阐明境外国家存在“公司僵局、“股东压迫、“经营目的不能实现等司法解散事由。第二节则简述英国、美国和德国有关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第三章简述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现行立法及理解,并指出在司法解散事由及其替代性救济措施两方面与境外国家相比的不足。 第四章为本文重点,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对《公司法》第183条的理解,分四节。第一节简述处理公司司法解散案件的原则,此与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第183条紧密相关。第二节通过介绍两个案例,说明司法实践通常将公司法定事由局限于“公司僵局。第三节亦通过一个案例,说明有部分案件法官判决解散公司的理由已不再固守“公司僵局。第四节在上述几节的基础上探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进行类型化处理,指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但不包括“股东压迫这一情形。 第五章则探讨我国今后如何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仅限于司法解散事由及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建立。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