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认定 ——基于“陆红霞案”的思考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章剑生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政府信息公开 陆红霞案 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 认定要件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保障公民的获取政府信息权,公众获得政府信息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顺应了当代行政法的控权理念、服务行政理念。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情形已经成为困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现实难题,亟待对滥用加以法律的限制。公报案例陆红霞案在没有明确的实定法的前提下,首次尝试限定当事人滥用获取政府政府信息权。而其认定方式,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以陆红霞案为思考起点,基于学理和规范提炼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认定要件;以本土案例和域外法为研究素材梳理每个认定要件的常见形态;完成对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认定的系统研究,形成可供反复使用的一套认定规则。第一部分梳理陆红霞案的基本案情与审理逻辑,分析发现,法院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要点是:1.整理的关于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规范依据,主要是《宪法》第51条、《条例》第1条、第13条;2.考虑事实上的申请特征,归纳总结了 9个申请特征;3.采用了综合认定的方式。这些要点并不足以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第二部分基于学理和规范,对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认定要件进行学理上的系统研究。首先通过分解获取政府信息权和滥用,解读了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含义;其次,探索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认定要件的构建方法,方法是把基本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的进行具体化。再次,得出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有四个认定要件:1.权利人享有并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2.明显背离《条例》知情、监督、服务之立法目的;3、具有恶意;4、过度耗费信息公开行政资源。对每个认定要件展开详细的说理。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具体分析陆红霞案的缺陷与价值。缺陷一是准确找法而不用法,没有从《宪法》第51条直接提炼出条文隐含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丧失构筑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认定要件的基础。缺陷二是案情到结论的综合认定方式,背离司法认定的精细和严谨。价值是裁定书对申请特征的归纳,实际上总结了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实际发生形态。本文由此受到启发,以本土司法案例为主,域外法为补充,从中梳理出认定要件在实践当中的常见形态,帮助认定主体更好准确、迅速地对接认定要件与案件事实,精确地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行为。第四部分讨论了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相关问题,本文认为,行政机关是适格认定主体;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应当作为一种免予提供理由;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应当遵循审慎滥用、重视化解争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