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犯脱离理论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允锋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共犯脱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在共同犯罪既遂情形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脱离行为(切断了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并没有共犯脱离理论相关的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问题的处理往往存在不可解决的矛盾,但该概念最初是由日本学者提出,若原封不动移植到我国刑法体系中,必然存在“水土不服。因此,笔者将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在对国外共犯的脱离理论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将这一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体系中,同时对脱离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应然性探讨。 论文第一节以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中止所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引入共犯的脱离概念,进而笔者将共犯的脱离概念与共同犯罪中止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共犯的脱离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应当定位为一项刑事政策即在犯罪形态为既遂情形之下,针对脱离者的脱离行为在量刑上予以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共犯的脱离不同于共同犯罪中止,两者拥有不同的法律性格,共犯的脱离需独立于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论文第二节是本文的重心。笔者通过介绍日本学者关于共犯的脱离成立要件,提出适合我国的评判标准,即成立共犯的脱离必须符合时空性要件、主观性要件、客观性要件、实质性要件等四个要件。在时空性要件中,笔者认为共犯的脱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在主观性要件中通过对“主观说、“客观说、“限定主观说和“折中说的介绍,进而提出“主观说是合理的;在“客观性要件中,笔者认为在审视一个案件中脱离者是否构成共犯的脱离,一定要把握刑法意义上的“脱离行为,即客观上行为人的脱离行为要满足“彻底性。最后,关于共犯脱离的实质性要件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为标准。 在此论述基础之上,笔者对部分学者所支持的“共犯的脱离以真挚的努力为必要要件及“脱离者的脱离意思须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认可两种观点予以分析评判,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第三节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共犯的脱离制度在我国各类共同犯罪人的具体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基本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共犯的脱离实质性要件即“因果关系切断说为基础,针对不同分工的行为人论述了其成立共犯脱离的条件。 结论部分是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